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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了,事情就好办了”:法官与中国近现代法治进程

这是我大二时所选的通识课《中国法治进程》的期末小论文,时隔两年重新阅读,仿佛还能回想起当时中午在和园门前小街上,一边踱步一边在电话中和家父讨论文章内容与观点的场景。说来,选择了这门课程其实也是受到了家父的不少影响,平日里讨论种种社会问题时,他常常强调法制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规则对于社会的作用,在这样的熏陶下,这门课程自然对我产生了不小的吸引力。我一直认为,想要支持或者批判一种观点或现象,就必须要对它有一定的了解,既然法律是当今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想要正确地看待和分析社会事件,学习一点法律相关的知识自然是大有裨益的。

不过看见这篇文章,我又有点惭愧,两年来我接触了各种各样眼花缭乱的观点,但是自己分析问题和表达观点的水平却没有丝毫的长进(如果没有退步的话),扪心自问,今天的我还能再写出这样的文字吗?口若悬河终究只是一时的火花,再闪耀的观点也会很快消散不见,如果真的要有所积累,还是需要用手认真记录下来。希望这篇文章能够时时刻刻提醒我这一点。

最后,如果有南京大学的同学能看见这篇文章,如果这门课依然存在,那么我个人非常推荐你选择这门通识课,不仅因为这门课程内容丰富,考核简单,更重要的是,不论是对于文科还是理科的同学而言,社会科学都是一门值得接触并了解的学问,而法制思维和法治体系,在我看来,是今日社会发展与进步必不可少的基石。

玩家

2021年5月27日于仙林

“法官”,顾名思义就是执法的人。从很早以前开始,中国就已经有了执法人员的概念,在古代,执法人员同时也是官员,因此,司法与治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个官员如果能被百姓认为是一个“好官”,不一定就有高明的政治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却必定是一位明辨是非、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客观的评价是,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结合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律的重要性,在封建时代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官员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行政治理,因此在大权在握的情况下,官员能否维持司法的公正合理是完全没有保证的,不仅如此,这种制度也造成了中华文明中,对司法的印象至今仍然停留在“包青天”的层面, 时至今日,不少群众在提起诉讼时,还是抱着“青天大老爷为我做主”的态度,对现代司法缺乏合理的认知,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共和国近现代的法治进程,是从边区政府开始的。当时刚刚建立的陕甘宁根据地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边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落后,交通闭塞,同时社会结构复杂,地主间的利益联系千丝万缕,边区政府要实行土地改革,就必然要争取民众的支持,团结人民群众,方能巩固年轻的边区政权,有效地开展斗争。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的司法建设,实质上是为了政治服务的,边区政府废除了封建中国时行政长官独揽大权的落后制度,模仿西方制度,在边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套革命司法经验,这套革命司法经验强调行政领导司法、司法服务政权,维护边区政府的统治稳定性,同时又结合革命的客观需求,制定两级两审、政治审核的制度保证审判效率和审判公正。但是,这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和西方的现代司法存在着矛盾,在整风运动的影响下,两种司法制度成为了不同的“山头”,导致对这两种制度的探索都相当有限,在这种环境下,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脱颖而出,成为了革命期间司法干部审理案件的榜样,时至今日依旧有着深远的影响。

“马锡五审判法”的典型案例就是封芝琴婚姻上诉案,这件案件的完美解决不仅体现了马锡五法官高超的思想工作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同时也对革命政府宣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发动人民群众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封芝琴在小时候被父亲与张柏定下了娃娃亲,因此两人一直青梅竹马,感情融洽,但是当时社会变化很大,物价飞涨,因此有人愿意出更多的彩礼迎娶封芝琴,封父未经女儿同意就同意了提亲,封芝琴只好与张柏家商定,用当地传统的“抢亲”方式,由张柏在封芝琴出嫁当日抢亲迎娶。封父因此至边区政府状告张柏家用抢亲的方式扰乱治安,并在一审时得以胜诉,被诉人上诉,由马锡五法官进行审判。

马锡五法官在初步了解了案情之后,选择到当事人的村子里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了当事人“抢亲”的前后经过和同村群众对案件的观点看法,然后就地宣布开庭,不限制群众进行旁听,让了解案情的群众当众陈述案件,征求大家的意见,最后做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都十分认可马锡五法官的判决,可谓是皆大欢喜的结局,通过这样的审判方式,马锡五法官不仅解决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也获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有群众赞扬马锡五法官称,“只有共产党的干部才能做得出这么公正的评断”,这不仅是对马锡五法官的肯定,也折射出了“马锡五审判法”为共产党在边区的统治基础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一些激进的政策能够得以实施,离不开像马锡五法官这样的基层司法干部的努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被简单地总结为以下几点: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手续简便,不拘于形式,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以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案件。这最后成为了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毛主席在第一次司法会议上就曾就高度赞扬马锡五法官的贡献,说“你来了,事情就好办了”。

今天再回顾马锡五法官的审判方法,我们不能不承认,虽然马锡五法官对共和国的法治进程有着很大的贡献和价值,开创了司法干部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方法,但是马锡五法官本身也受到了时代的局限。纵观马锡五法官的审判方式,其实实质上和“青天大老爷”差别并不大,群众认可的是马锡五法官本人,而对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信任是建立在对马锡五法官的信任基础之上的;换言之,马锡五审判法实践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承担审判任务的基层法官的个人魅力和口碑,取决于法官个人的思想工作水平,取决于百姓淳朴的“俺相信你”的想法,而非“我相信法律”,因此“马锡五审判法”实质上未能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一个合适于中国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完善贡献十分有限,只能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办法。

建国以后,为了最快地让司法系统发挥作用,在马锡五审判法建立的人民司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我国提出了审判委员会的制度,用以总结审判经验,为立法提供规则储备,同时也避免了基层审判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影响,在审判中,十分注重调解,尽量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同时,一些司法领域的“前朝遗老”也被启用,投入到中国司法“新传统”的建设之中。

但是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建国初期,法治的主要目标还是维护统治的稳定,是服务于执政党的社会治理目标的,部分法官受到旧法观念的影响,认为法律必须要时刻维持自己的超阶级性,无视实际情况而一味强调脱离政治实现司法独立,也有人借此大唱反调,甚至谋求私利;也有部分法官将民国时期衙门作风的“传统”带到了新中国,严重地损害了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和党的公信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司法运动应运而生。人民司法运动被认为是我国的第一次司法改革,也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正式创立的标志,运动中进行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从各个方面对司法系统进行了改造。大部分的旧司法人员被清除,转而由“政治纯洁、立场坚定”的转业军人和工、青、妇各界的运动积极分子充当法官检察官;调整法学专业,取消法律系,原有法学教授一律不得开课。成立专门的政法院校、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编写法学各部门的讲义和教材、出版法学刊物和译著;实行陪审制、巡回审判、召开当事人座谈会、集体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等;改革法院的机构,按照根据国家任务需要和便利劳动人民的原则,设置不同的法院与法庭。如当时的华北区许多法院就根据案件的性质,改设反革命案件、劳资公私争议案件、婚姻案件、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等庭,分别审理,提升法院审判的效率,同时有效清理了旧案积案。

人民司法运动的最大贡献是确立了破旧立新的法律思想,为之后的法治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确立了司法与政治的归属关系,对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同时人民司法运动也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首先,对旧法的全盘否定更多的是为了完成政治任务,其实质上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背道而驰的。在批判旧法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等法律的基本原理遭到了批判,同时新任的法官过于注重政治素质,忽略法律素质,导致其对法律的解释更加偏向对政治有利的方向,不注重制度化,参差不齐的基层法官素质也不能发挥出马锡五方式应有的优点,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非但没有在人民司法运动中得到根治,反而因为全盘否定旧司法制度得到了加强,在政治任务基本完成后,法治建设就处于了问题没人关注、措施难以推行的尴尬局面,这些现象反而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人甚至认为,建国后几次司法改革的片面和盲目手段,代表了几百年甚或几千年中国法制传统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之间冲突,冲突的全面爆发正是十年动乱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根源所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改变,受到市场需要得到良性的发展的客观需求的影响,法制制度的健全迫在眉睫,再加上文革结束后,许多冤案需要平反,常年的运动导致的规则意识淡薄等等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邓小平总理认为,“如果不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就相当于国内国外两线作战”,因此“严打运动”应运而生。1983年到1987年的“严打”运动主要任务就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突出“从众”、“从快”, 在程序上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要求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上采取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方式,三家各派一到两人,共同审问一个案件,共同研究一个罪名,共同商定出刑种刑期。审完以后,各单位出各自的案卷。当时流行的一句口号:“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客观上看,“严打运动”的成效明显,历时3年5个月的“严打”,的确沉重打击了部分黑恶势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严打运动”对法律的践踏并不亚于十年浩劫。 从重、从快的口号,导致不少地方的公检法过多注重办案速度,甚至下达了“枪毙”指标,不少嫌疑人没有经过公正的程序审判就被直接定罪,这从根本上伤害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导致在政府的行政命令干涉之下,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沉重地打击了司法公信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种类都急剧增长,而原有的审判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再受到社会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改革也跨入了新时期,司法系统不再强调通过调解达成共识,重新向着专业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更加看重法律程序的规范化和法官的专业化,从注重法官做思想工作的能力转为注重法官在法律方面的专业素养,司法改革开始向着判决为主、司法独立的方向发展。

但是新时期的司法改革仍然受到不少挑战,司法的认同危机就是其中的一个很大的难点。这里的认同危机不仅仅是指民众对司法改革内容的不理解不认同,也包含着不少决策者至今仍然存在对现代司法的理念和角色的认知错误。

在2000年前后,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涨,即使是在“非典”爆发的2003年也不见减少,这背后的直接原因是司法改革的专业化趋势使得不少群众对法院的一些措施和判决难以理解,但是根本原因是片面重视经济建设忽视社会建设造成的结构性矛盾,是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福利导致的。在这中背景下,司法改革第三阶段(2005-2012年)的任务就被定为了“化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司法制度建设的事宜实质上被搁置一旁,司法机关转而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尝试重寻社会认同。

回到“马锡五模式”就是这个时期提出的一个解决方针,在这一阶段,不少马锡五式的模范法官被树立为榜样,比如足迹遍布法庭所管辖的155个村屯,到当事人家中调解案件1000余次,累计行程5000多公里的金桂兰法官,用母亲般的情怀所感化、教育的失足少年,被人尊称为“法官妈妈”的尚秀云法官,贯彻“爱心-感恩-息讼”的工作方法的陈燕萍法官。司法机关发动广大基层司法人员向模范法官学习,希望能够重新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

不可否认,模范法官们的工作成果和奉献精神令人肃然起敬,然而,笔者认为,“重回马锡五”这样审判方式的变革,根本上与饮鸩止渴没有区别。时至今日,司法资源在中国依然是十分稀缺的,法官的社会地位与生活水平与他们肩负的责任极不相称,通过发动基层法官积极奉献,学习马锡五方法办案,实质上是压榨法官的精力,用保姆式的、名为法律实为调解的服务,完成维稳的目的,不仅是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伤害。尤其是在今日,企业大谈感恩、996受到民众道德谴责的时候,维护法律公正的法官们自身非但不能保证准时上下班,反而要7*24小时待命,这样的现象简直就是对《劳动法》、对法制最大的羞辱,还怎么能够保障司法和法律的公信力?须知,司法改革的核心归根究底还是制度的改革,通过道德约束法官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改革”,不仅是短视的表现,也和法律精神背道而驰,根本没有抓住司法改革中的主要矛盾。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改革的确存在司法公信力失落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审判中再审程序反复启动,“终审不终”;法院裁判执行难,裁判文书“打白条”;涉诉信访案件多,群众“信访不信法”;司法审判中司法人员常常受到舆论的围攻,造成“舆论审判”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部分司法人员的专断与投机,当案件不被关注时,司法人员时常轻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判决存在着不准确,依据不全的问题;当案件受到舆论的关注时,又失去了主见,根据舆论的风向“见风使舵”,反复改判。

但是,司法公信力失落的根本原因不能全部归咎于司法人员,事实上,司法公信力失落的根本原因是社会性的,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是司法公共理性缺失导致的。罗尔斯曾经说过,“法律是公共理性的集中表现,司法,尤其是最高法院,应当是公共理性的典范。“在我国,司法理性一直以来都是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的博弈,司法到底是服务于政治治理还是服务于法律法规,对司法公信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司法理性一直以来都是政治理性占据上风的,这种工具理性使得司法的运用成为政治的工具,用政治的正确取代了法律与规则。当然,在特定的时期,这种工具理性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时代变了,主要矛盾也变了,以政治理性为主导的司法已经不符合人民群众发展的需求,如果司法改革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司法的公信力就不可能不继续失落,司法空心化的风险就会不断增加,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不管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心中正义观的断裂。

因此,现阶段司法改革中,应当重视司法公信力的转型,将司法权威、司法信任、司法认同从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的个人信用转变为对整个司法法律体系制度的权威、信用与认同。事实上,我国的基层法官乃至司法部门,一直以来都处在十分尴尬的地位,司法公信力失落,绝不能仅仅归结于司法改革的过失,绝不是仅仅一个或者几个部门的问题。“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如果民众可以,就去让他们执行;如果民众不可以,就应该教化民众)”,民众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绝不可能简简单单地就这样自行渗透到民众地思想当中,对法律思维的教育应该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关注点。传统思维、现代法治和发展国情中间始终会存在着认知之间的差距,如果不能通过教育建立起现代的法律思维,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官终审不终,审判结果形同虚设的的现状,就不能将广大基层法官从舆论和政治正确上松绑,实现真正的法治。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尝试,将法律从“有效解决纠纷”解放出来,变成“公正解决纠纷”,更加看重程序的正义。毕竟所谓“正义”,不仅仅是对于当前的事件的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对将来的不公的预防,如果失去了程序正义,就不能保证正义的可靠,不能保证“正义”的可延续性,所以没有程序正义,就是没有正义,如果司法难以只依照法律独立运行,程序正义就难以真正落实,法制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作为司法改革的见证者,广大基层法官在法治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不同于政治,法律更注重专业的见解和严谨的法律思维,有人认为,法官唯一的领导就是“法律”,在现阶段的司法改革中,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广大基层法官的想法和意见,实现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为基层法官实现程序正义、实现公平公正创造条件,让法官仅仅对法律、对案件负责。毕竟,法官不是背锅侠,法官身上已经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这么沉重的责任了,我们更应该为法官松去不必要的束缚,使得法律能够高高升起,照亮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

常常有人说,所谓的“司法独立”和“宪政思想”是“西方思潮”,是西方国家“同化”中国的一种邪恶尝试,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错误做法。但是,国情是在不断变化的,从前的“司法独立”体制的确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现在的国情却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法制思想作为支撑。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要学会扬弃,西方国家对宪政、司法独立的解释,并不影响我们吸取他们的优点,对这些问题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己的解释,也不影响我国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同时进行法制建设,实现宪政和司法独立。目前有部分人,动辄就喜欢将社会问题与外部势力联系在一起,用所谓“抵制意识形态入侵”的说辞掩盖问题、逃避问题,而非解决问题,这种一听到“西方思潮”就神经衰弱的思维方式和鼓吹“全盘西化”一样愚蠢。

文艺复兴时代出现的司法女神像中,司法女神右手持天平,左手执长剑,带着眼罩。天平用来衡量证据,因为如果做不到公平公正,没有程序正义,法律就会和正义背道而驰;眼罩为了避开外界的干扰,因为人无法脱离主观思维的影响,如果不能用规则制止对司法的人为干扰,法律就无法实现正义;长剑代表着权力,如果司法没有独立不受干扰的权利执行正义,法律的正义就形同虚设。只有树立法制思维、健全法治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信力衰落的问题,才能真正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否则,“不管谁来了,事情都不好办。”

玩家

2019年5月15日于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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